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业炉分会热载体加热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英文名称:Heat carrier heating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China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Industrial Boiler Branch
第二条 委员会是由从事热载体加热装置、热载体及供用热系统的科研、设计、教育、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及应用等活动的科研设计部门,以及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经济、技术组织参加的团体。委员会是全国热载体加热技术行业在政府和上级学会指导下的群团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为中心,提高本行业的科技水平为已任,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科企搭桥。在行业内提倡优胜劣汰,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内部合理权益、协调行业间关系。加强跨行业科学技术和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委员会在学术交流等社会活动中接受上级学会的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协助上级学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本行业,承办上级学会和政府有关的委托事项;
二、 研究本行业的技术、产品特征和发展方向,向政府行政部门提出有关产品设计、制造、应用等监检法规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以及产品行业标准的建议;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发放资证前的审查工作;
三、 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对有关产品结构、特征、质量责任的判定和论证;
四、 组建行业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行业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及应用领域的科技,通过网络、刊物和交流会等形式向全行业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
五、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和参与科研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评审和推广,并按规定申报评奖;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组织行业间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协作,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 组织国内外、行业内外的经济、技术、管理的交流合作,开展各种活动和论文、成果征集、评选工作;
七、 协助政府对本行业通用工种、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
八、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打假和纠正行业不正当竞争,使行业的竞争走向规范化,并提倡以技术和质量竞争为主;
九、 支持上级学会和组织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会,各种展销会、博览会。组织检查、推荐优质产品,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十、 坚持办好会刊,提高刊物质量,加大拓宽发行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行业指导、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编辑出版刊物、组织交流与合作、完成上级学会和政府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分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
委员条件:
一、 拥护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本行业研究并卓有成效的科研设计部门及大专院校和其它资深专家、教授;
四、 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热心为本会服务,承揽本会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知名人士;
五、 港、澳、台等地从事本行业科研、生产、经营单位(有较大影响)及外资、中外合资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会章程,承担本会义务的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
第九条 加入委员会程序
一、 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个人技术委员所需材料:单位推荐的个人委员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身份加入技术委员会(离退休)所填资料需个人签名。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业绩等复印件和提供技术委员(单位联络人)申请登记表一份。
②团体委员需提交单位概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及主要业绩、技术委员(单位联络人)申请登记表等;
二、 委员会通过并报上级学会备案;
三、 由上级学会发给聘任证书。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 主动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 按时交纳年费;
四、 支持、赞助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 维护行业利益,发展行业优势,协调行业关系,维护委员会声誉。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 推荐权、被推荐聘任权和监督权;
二、 有资格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有权对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有资格申请协办全国性或区域性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会,技术学习班和技术论证会;
四、 有资格推荐委员待聘入选;
五、 有优先权、优惠权享受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 有要求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和通过委员会向上级学会和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自己正当要求的权利;
七、 有权取得委员会发表的各种信息、情报和要求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的权利;
八、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拖欠年费壹年,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 两年不参加活动,不执行委员会决议,不履行委员义务,不主动完成业务分工的;
三、 有损害委员会名誉或违背委员会宗旨行为的;
四、 企业委员单位因破产停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委员退出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聘任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委会(或委员会代表会)为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 制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 提出推荐、免除委员会成员意见(对积极参加活动,又有一定水平及有区域性影响的学者、企业家,及时推荐其成为本会委员,对不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除名);
三、 审议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并通过委员会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并设名誉主任委员一名,由卸任的上届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行业技术交流会;特殊情况经常委会决定,全委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组织实施全委会、常委会决议,组织起草修订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主持委员会日常管理和业务活动,协调行业间的关系;
三、 向全委会、常委会提议委员会成员任免名单;
四、 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兼职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聘任经由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从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推荐,报上级学会批准备案;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聘任,由主任委员推荐提名,委员由所在单位或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并以常委会通过,报请上级学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连聘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或连任超过两届的,须经常务委员扩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学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向上级学会负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向常委会负责。全委会成员任职期间向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全委会成员每年考核一次,全委会成员在考核中发现存在第十二条一、二、三、四款情况之一者,经常委会扩大会通过进行组织调整并报上级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力度,常委会有权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教授、学者为专委会顾问,所聘请的顾问只考察身体情况,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将逐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向常委会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年费:团体委员1000元/年,个人委员800元/年,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行政职能部门的委员按团体委员减半收取500元/年,离退休的委员经常委会批准减半收取400元/年;单位有多名同志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收取一位委员名额年费。
二、资助、捐赠;
三、服务收入;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收入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设立账目,定期向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全委会成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要求委员会退回已缴纳的年费、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二十八条 经费开支部分,主要是委员会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补贴,委员会出版刊物的补贴、研究中心和网站的补贴、聘用人员、会议工作人的补贴,对外联络交流,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常务委员扩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学会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系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业炉分会领导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全委会。
第三十二条 经二OO三年九月十三日全委会讨论通过,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全委扩大会议第一次修订,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全委扩大会议第二次修订,并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业炉分会批准之日起生效。